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2〕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求为中心,以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的,加快推进地名管理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地名管理体系,改善投资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的范围和重点
(二)地名管理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为:山、湖、江、河、湾、以及丘林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市、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居民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居民地名称。城市道路、街、巷、里、弄等名称。桥梁、广场、人行通道、互通等名称。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广场、中心等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群)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名称。
(三)地名管理工作重点。新老城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道路、居民住宅区和桥梁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重大地名命名更名的论证、公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老地名保护,以及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
三、进一步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权限和程序
(四)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权限。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理。常州市区主要干道、广场、大型桥梁、工业区、开发区、大型住宅区的命名更名,由建设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地名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常州市区一般道路、里弄、桥梁、小型居民区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名委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辖市城镇道路、乡村公路、开发区、工业区、大型桥梁或其他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建设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名委审核,报政府审批。城镇内的住宅区、自然镇、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申报,地名委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并具有地名性质的台、站、港、场、大型建(构)筑物、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地名的命名更名,按隶属关系,由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当地地名委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当地或省地名委备案。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市区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域、沙洲、滩涂等的命名更名应征求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区、镇跨界地名的命名更名,相关各方必须协商一致,按审批权限与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以上地名经地名委或市政府审批后即为标准地名,各申报单位在批准之日起即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地名办)咨询,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预先登记表、命名更名申报表等相关文件材料。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市民政局(地名办)对申报的命名更名实体及时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单位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完成报批手续。
(六)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命名应写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建议命名更名的名称及其来历、含义,实体所处方位、所属辖区、四周界址,总建筑面积、绿地率、整块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等内容。市政工程项目应写明道路、桥梁的长度、宽度、跨度,广场的四址范围、面积以及坐落位置等。
2.提供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说明书、市发改委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市国土部门批准红线图(复印件)、市国土部门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总平面图、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材料。
四、地名命(更)名原则
(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符合城镇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凡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歧视性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或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八)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地名更名应慎重。历史悠久或具有纪念意义的、当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和其它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不予更名。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原则上不予更名,确需更名,民政部门应征求规划、文广新、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
五、健全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九)地名规范
1.采词用字规则。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地名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采词用字应反映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展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健康向上。避免使用繁体字、生僻字,禁止使用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阿拉伯数字及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含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格调低俗、离奇怪诞及易产生歧义、造成误解的词语。如专名不得使用“皇”、“帝”等,通名不得使用“公馆”等。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以外文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及其他外来语的音译词语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所命名更名的道路、桥梁、住宅区等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作专名,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的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如使用“常州”、“龙城”等词语作专名,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命名。一般不以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部分专名。确需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命名。以当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旁沿线。针对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地名大量涌现的情况,地名采词应注重新生地名语词文化和实体文化研究,努力创造丰富多彩的具有时代特征、常州特色的地名文化。
2.通名标准体系。地名通名应与其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适应。地名通名的使用应不缺失、不重叠、不单独使用,且置于专名之后。
(1)城市道路和桥梁通名。“大道”、“大街”的宽度,包括人行道50米以上,长度4000米以上;“路”、“街”的宽度6米以上、50米以下;“巷”、“里、弄”的宽度6米以下。“大桥”应建设在城市主干路路上;“桥”应建设在其它一般道路上;“铁路桥”应建设在铁路上;“立交桥”应建设在立体交叉道路上;“高架桥”应在地面架空道路上。
(2)建筑物和居民区通名。居民区可使用“大厦”、“大楼”、“商厦”、“广场”、“城”、“中心”、“园”、“花园”、“雅园”、“苑”、“花苑”、“丽苑”、“公寓”、“新寓”、“里”、“坊”、“院”、“庭”、“居”、“舍”、“新村”、“别墅”、“山庄”、“度假村”等。其中,“大楼”用以命名楼层达到8层以上(含8层)或高度达24米以上(含24米)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商厦”用以命名以经商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大楼”用以规模较大、层数较多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住宅楼。“广场”特指有宽敞公共场地的建筑。用于命名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和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但“广场”前必须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商贸广场”等。“城”特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中心”是指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建筑物。“园”、“花园”用以命名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高档豪华、典雅秀丽的住宅区。“苑”、“花苑”用以命名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新村”用以命名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民住宅区。“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的居民住宅区。“别墅”用以命名园林式的且有相应绿地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区。“山庄”用以命名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园”、“苑”、“里”、“坊”、“院”、“庭”、“居”、“舍”、“丽苑”、“雅园”等,用以命名具有某种特色的居民住宅区。“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除以上常用通名以外,新增通名须报省地名委批准。
3.避免重名同音。全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市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道路、街巷、里弄、桥梁名称,一个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或镇域内,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地名专名、通名书写应规范。标准地名有汉字和汉语拼音两种书写形式。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标准地名的注音,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形式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不得采用外文拼写汉语地名。
(十)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地名规划的引领作用,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前移地名管理关口,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现状和发展目标、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等因素,对城市未来各类需要命名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研究,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地名规划,并建立地名储备库。重点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也要依据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落实地名规划,确保地名符合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地名标志。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地名经命名更名后,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其版面布局、颜色、书写、规格、材料、性能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
(十二)历史地名保护。建立完善地名文化建设协调机制,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入挖掘、认真研究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地名,以地名规划为基础和平台,不断提升地名文化品位。重视和加强历史文化地名保护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特别是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地名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结合。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地名委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牌(碑),标志牌(碑)上应记载名称、释义、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十三)数字地名。建立国家地名数据库,及时维护和更新。要高度重视国家地名数据库安全,制定管理规定,处理、储存地名数据库的计算机禁止接入互联网,防范数据信息和泄密风险。建设和管理地名网站、地名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服务。
六、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地名管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现行法规政策和各地工作实际,加强地名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地名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重大地名命名更名论证公示、历史地名保护、地名专家咨询以及联席会议等机制和制度,为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制定地名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把地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合力做好地名工作。各级地名委是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地名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扎实做好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在计划立项及审批道路、桥梁、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名称时进行审查,对尚未办理标准地名的项目,督促履行地名申报手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名在方言用字、汉语拼音、汉字规范化书写等语言文字方面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路(街)两侧建筑物门牌和新建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的编号及制作安装。承担已建居民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的补缺和更新。财政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检查、审核地名经费的收支情况。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道路的路(街)名牌设置工作(设计、制作、安装、养护)及历史老地名标志设置;负责道路、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市镇、镇际公路及桥梁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所管辖河道、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名称的命名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文广新部门做好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等工作。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测绘等工作中配合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标准地名的使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在组织楼盘评选、网站宣传、房产交易登记等活动中标准地名的使用。城管部门配合做好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的名称命名更名申报和标志设置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户外广告宣传中标准地名的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负责认定地名标志牌制作单位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常州日报社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中标准地名的使用。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地名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地名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地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把好地名工作人员选配关口,抓好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作风培养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精业、敬业的地名工作队伍。
金坛、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